公共基礎知識:民法之代為清償的效力
來源:易賢網 閱讀:1437 次 日期:2017-04-18 09:11: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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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對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關系的影響。由于代為清償是因第三人以為債務人清償的意思而為清償,所以,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,債的關系歸于消滅,債務人免除義務。但在雙務合同中,須雙方的債務均獲清償,合同關系才消滅。如果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受領代為清償,應負受領遲延責任。

2.對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關系的影響。代為清償的第三人如系就債務履行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,則依代位清償制度,在其可得求償的范圍內,債權人所享有的權利當然移轉于第三人;如果為其他第三人,也可依約定而在其求償權的范圍內代位債權人。

3.對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關系的影響。如果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委托合同,則適用委托合同的規(guī)范,第三人有求償權。如果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既無委托合同又無其他履行上的利害關系,第三人可依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的規(guī)定求償。于此場合,第三人負有將其清償事實及時通知債務人的義務。

若怠于通知,導致債務人為二重清償時,第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不過,該賠償債務不妨與第三人(清償人)的求償權相抵銷。但第三人以贈與的意思為清償的,不發(fā)生求償權。

第三人因代為清償而有代位權。第三人在其求償權的范圍內,得對債務人行使債權人的一切權利。債務人對于債權人有可得抗辯的事由,有可供抵銷的債權的,對于代位后的第三人也可主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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