面試前進行資格復審。參加資格復審的人員,需攜帶本人身份證、戶口簿(集體戶口的還需提供加蓋集體戶口存檔單位印章的戶主頁復印件)、成績單(校級教務部門蓋章)、已取得的學歷證書、學位證書以及其他能夠證明本人能力的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,到指定地點(另行通知)進行復審。
資格復審合格的,原則上按照筆試成績從高到低、參加面試人員1:5的比例確定面試人選。面試人數不足面試比例的,按實際人數進行面試。對于未參加、未通過復審或本人明確表示不參加資格復審的,按照筆試成績排名順序依次遞補面試人員,同時予以記錄,或由其本人出具書面說明。
面試成績實行百分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