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基礎知識:公基概念簡單記之民法(一)
來源:易賢網(wǎng) 閱讀:1072 次 日期:2015-12-10 09:03: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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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基礎知識是事業(yè)單位考試筆試環(huán)節(jié)的重要組成部分,主要考查考生對事業(yè)單位工作人員應知應會知識的記憶與理解,部分較難的考題還會考查知識的實際運用能力。其中,法律部分作為復習的重點和難點,涵蓋不少基礎但??嫉目荚嚫拍睿枰忌洃?。以下,就對民法部分的重要知識點進行總結,供考生記憶。

1.民法: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(chǎn)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(guī)范的總和。(平等主體:例如公民之間、法人之間、公民和法人之間等)

2.自然人的行為能力: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為享有民事權利、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。即自然人依法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資格。我國《民法通則》規(guī)定,以自然人的年齡與精神狀態(tài)為標準,將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劃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、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三類。

完全民事行為能力

《民法通則》第11條規(guī)定:(1)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,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,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,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。(2)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,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,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。

限制民事行為能力

(1)《民法通則》第12條規(guī)定: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、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;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,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。

(2)《民法通則》第13條規(guī)定: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;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,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。

無民事行為能力

(1)《民法通則》第12條規(guī)定: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,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。

(2)《民法通則》第13條規(guī)定: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,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。

3.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

宣告失蹤是指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或居所,沒有任何消息達2年,出于生死不明的狀態(tài),經(jīng)過利害關系人的申請,法院在查明事實后,依法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,以結束失蹤人財產(chǎn)關系上的不確定狀態(tài)。

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達到一定期限,經(jīng)過利害關系人的申請,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。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(jīng)程序。

4.法人

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,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。我國法人可跟為企業(yè)法人和非企業(yè)法人、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。

5.物權

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,包括所有權、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。

物權與其他財產(chǎn)權比較,有如下特點:

(1)物權是絕對權。即以不特定的任何人為義務主體的民事權利。而債權是相對權,其義務主體是特定的債權人。

(2)物權以物為客體。這里所說的物,是指人身意外,為人力所能支配,并具有一定實用價值的物質資料。其他事物,包括行為和精神產(chǎn)品,均不能作為物權的客體。

(3)物權以對物進行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為內(nèi)容。

(4)物權具有排他性。

(6)債權

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(guī)定,在當事人之間產(chǎn)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。

能夠引起債的法律關系發(fā)生的事實主要有以下幾種:

(1)合同;(2)侵權行為;(3)不當?shù)美?(4)無因管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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